公务接待制度及公务接待表及接待流程.doc:..公务接待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来我局调研、检查、视察、商洽业务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坚持“热情周到、精简节约,统一领导、对口接待”的接待原则。第二章接待分工第三条来我局调研、检查、视察、商洽业务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原则上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接待,分管领导陪同,必要时请局长陪同。市纪委常委以上领导来访的,请纪工委书记陪同。第四条其他来访,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科室协助。第三章接待范围第五条公务接待对象限于来深执行公务的宾客,以上级机关或接待对象所在对象来函来电为依据(特殊情况电话记录也可作为依据)。没有正式来函来电的,原则上不接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吃住,确需用餐的,一律安排吃工作餐。其中,到社区和企业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吃住。第四章接待程序第六条各接待责任科室接到通知后先了解来宾的人数、职务、姓名、性别、抵达日期、本次来访意图和活动要求,然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一),提出接待意见,报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请局长审批。接待登记表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务接待审批表各科室留存以备报账。第七条根据领导批示,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第五章接待经费第八条用餐住宿地点原则上限于公务接待定点饭店、酒店。公务接待费用只能采取转账和公务卡结算两种方式报销,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第九条公务接待宴请标准最高限额(以来客带队人级别为标准):厅局级每人每餐200元,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餐150元。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第六章接待陪同人员第十条来宾人数在5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来宾人数超过5人不足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宾人数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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