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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系统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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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是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1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现实问题(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开展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职责(十项)(一)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结合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构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体制。(二)制定预案(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三)预案的备案(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四)定期演练(条例第八条)高危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公司各单位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实战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且三年内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演练一次。(五)应急队伍(条例第十条)高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六)报送队伍建设情况(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七)配备应急物资(条例第十三条)高危企业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八)应急值班(条例第十四条)高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九)应急教育培训(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十)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条例第十七条)简单归纳为六项应急处置要点:一是控制危险源,救人;二是组织人员撤离;三是及时通知受事故影响单位人员;四是防止事故扩大;五是请求支援,提供应急处置信息;六是保护事故现场。3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三项)(一)依据《安全生产法》追究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营救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二)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本《条例》新增条款追究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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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