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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老版限购令细则(2011.03.02).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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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版限购令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具体规定如下:一、暂定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该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三、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附:2010年版苏州限购细则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苏府〔2010〕146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地税局和人行苏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2010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更多人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市区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下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居民家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申明保证所购房屋为本意见施行后新购的唯一住房。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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