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1日首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展开,同年8月试点分批扩大。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试点扩大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的“三步走”规划
第一步,试点改革。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
第二步,部分行业在全国试点。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六个生产性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率先在全国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废除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主要税制安排
。在现行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主要税制安排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纳税人界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允许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将抵扣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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