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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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五河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五河县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项,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一、监管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五河县住建局房管局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规范运行。二、事中事后监管五河县住建局房管局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以及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中止预售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销售现场是否按规定对项目开发和销售的相关信息、证件资料进行公开、公示;销售信息宣传是否真实,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合同签约程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由五河县住建局房管局市场科工作人员对各销售现场定期进行巡查。检查销售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领取预售许可证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销售,销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四)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及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五)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万元罚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责任追究相关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商品房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四、保障措施(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要高度重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与管理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城市市政建设管理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五河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河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年本)》(五政【】号)住建局第项,项目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一、监管任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事中监管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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