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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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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3年6月1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系统第一节指挥系统第二节监测与预警系统第三节医疗救护系统第四节控制系统第五节信息系统第六节保障系统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报告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一节突发事件分级第二节应急响应第三节应急启动第四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第五节相关单位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专业机构与业余机构相结合,政府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机制。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对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同级卫生部门的委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体现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海岛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福利待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突发事件处理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第二章应急系统第一节指挥系统第十一条市政府设立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珠单位,以及驻本市***部队为成员,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十二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拟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二)检查考核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三)收集、整理、分析、传递、发布有关信息。第十三条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交流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信息,进行工作部署;遇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情况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集会议。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三)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四)根据需要决定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对突发事件现场实行紧急措施。(五)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实施控制措施。(六)对本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控制措施。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第二节监测与预警系统第十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十八条全市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交通、口岸、建设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第二十条各级卫生部门设立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辖区和周边地区监测信息进行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第二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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