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前言本标准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为、冯智劼、张莱、张勇、张江萍。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抽样、标记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4章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1996包装术语基础 —2004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2003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996、——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便携式罐体portabletanks 用以运输第3类至第9类物质的、容量大于450L的多式联运罐体。便携式罐体的罐壳装有运输危险货物所必要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 罐壳shell 便携式罐体承装所运物质的部分(罐体本身),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但不包括辅助设备或外部结构装置。 辅助设备serviceequipment 测量仪表以及装货、卸货、排气、安全、加热、冷却及隔热装置。 结构装置structuralequipment 罐壳外啊的加固部件、紧固部件、防护部件和稳定部件。 不小于在工作状态下在罐壳顶部测量的下列两个压强中较大者: a)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或 b)罐壳的设计最大有效表压,数值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 1)物质在65℃(如果是在高于65℃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缺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温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 2)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a),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空间65℃的最高温度和平均整体温度升高tr—tf(tf为装货温度,通常为15℃;tr=50℃,为最高平均整体温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 设计压强designpressure 公认的压力容器规则要求的计算中所用的压强值。设计压强不得小于下列压强中的最大者: a)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或 b)以下三项之和: 1)物质在65℃(如果是在高于65℃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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