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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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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推进大路网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补助系数分档一览表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联系人:何胜春,电话:0571-87809293) 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大路网建设,打造畅通浙江,促进我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重要县道是指跨县(市、区)的县道公路以及高速公路、国省道连接重要港口、场站的县道公路。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三条符合我省国道改造和省道干线公路网调整意见的项目以及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可的重要县道项目,列入省交通运输厅中长期公路建设规划。第四条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按照“先通后扩、通扩并举”的原则,立足于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优先保证服务于三大产业带、四大都市圈、出省通道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及连接港口、场站、机场、大型物流基地的集疏运公路项目。第五条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以国道局部优化改造规划、《省道干线路网调整意见》以及五年规划为依据,制定年度前期工作计划,视轻重缓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对国道及符合省道干线公路网调整意见的项目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储备库,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七条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起终点、路线走向、规模、技术标准、总投资等内容。项目名称不出现国省道复线、连接线等称谓。第八条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规划及建设重点的国省道及重要县道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印发前期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前期类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九条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实行A、B类管理。A类为实施类,应为续建项目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并可在当年开工的项目;B类为预安排类,应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并可在当年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对具备实施条件的B类项目可于适当时候调整为A类,重点考虑国省道项目,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兼顾县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安排。第十条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前期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和实施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县(市、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的项目立项挂钩。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组织设计审查。第十二条国省道项目、需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重要县道项目以及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重要县道项目的“工可”、“初设”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其它项目的“工可”、“初设”由设区市交通局组织审查,省交通运输厅视情派员参加并对技术和业务进行指导。第十三条各设区市交通局必须及时将3亿元以下的县道项目(“工可”、“初设”)审查结果报省公路局备案,“初设”审查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补资金盘子及项目前期情况适当考虑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批复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重新立项。第十五条国省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设区市交通局组织,省交通运输厅视情派员参加。第十六条国省道新改建项目交工验收后,新改建范围内的老国省道公路以及不符合省道调整意见的省道复线、延伸线降为县乡公路。第四章项目资金补助第十七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省交通运输厅补助资金按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档(见附件),按国省道、重要县道两类进行补助。第十八条国省道按照省地共建的原则,省补助资金第一档为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建安费的75%,第二档为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建安费的65%,第三档为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建安费的40%。第二十条国省道项目中超过部颁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范围的项目(如人行道、路灯、管线等)以及地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含所用材料)的,不予补助。第二十一条国省道项目中的高架桥部分按相应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第二十二条国省道中的填海疏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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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