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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征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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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电子商务的征税电子商务的征税--------淘宝现状2010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各界普遍猜测,这将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一时之间议论纷纷。日前,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据称,在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武汉网店“我的百分之一”仅2011年11月11日当天淘宝商城与淘宝网交易额之和突破52亿,这个数字是“购物天堂”。淘宝作为中国电子商务的代表,具有很高的典型性。同时电子商务提出的税收挑战,具体表现为:纳税主体认定较为困难。纳税主体没有固定场所,也没有常设机构,难确定。纳税时间确定困难。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分为按月、按季、按年。而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它是在线完成交易行为,与传统的交易行为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是按现行税法规定来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按月、按季),还是按发生交易当时来确定纳税期限,税务机关则显的不好操作。纳税环节游移不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情形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上订单、网上支付、网上发货传递方式进行,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交易过程,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因而纳税环节难以判断。纳税地点的确认难以把握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卖双方主体、网上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方因此,到底是以电子商务机构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营业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正确把握。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一)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二)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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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