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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作业—法律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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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法律实践题目:辩论会心得体会分校:朝阳凌源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102************完成日期:2011年12月附件二: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一)(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试点单位:学生姓名***学号102*****教学班10春法专工作单位辽宁******有限公司职务科员实践形式:专题辩论实践时间:2011年12月地点:自我鉴定: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学****我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参加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对今后的学****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导教师评语:年月日单位鉴定:该同志在我单位实践期间,积极研究案情、主动学****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知识,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乐于助人,是位品学兼优的好同志。实践单位:(盖章)2011年12月10日附件三: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二)(书面材料考核)学生姓名学号教学班10春法专指导教师评语: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年月日审核意见:分校(盖章)年月日省校验收:省电大教学处(盖章)年月日辩论会心得体会2003年10月2日,刘某向谢某借款58000元,当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2003年12月20日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上述案例,我认为,刘某应该支付利息,具体理由如下:一、刘某与谢某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正当的民间借款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刘某与谢某的借贷关系实际就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行为是正当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即使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仍然大量存在。我们认为,民间借贷完全是意思自治原则下所产生的结果,同时也是公平原则、公序良俗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意思自治原则是民间借贷获得正当性的最大理由。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的具体含义包括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依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契约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正是从意思自治原则上说,双方完全自主自愿的民间借贷获得了最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意思自治原则支配下,民间借贷成为正当并不违背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与自愿原则一样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帝王条款”。具体到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思诚实、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时应当信守承诺与遵守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诚实不欺,守信不失,而且利率在法律限定范围之内,则当然是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诚信原则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应有结果。2、民间借贷获取正当性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阻却公平原则效用的发挥。公平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已成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时起着指导作用,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市场行为时的两大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个人的利益,自愿原则阻却公平原则效应的发挥。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标准。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作为基础和前提。即使有时某种交易被强制规定了所谓的公平标准或公众视同公平,但双方缺乏交易意愿,交易也最终不能完成。3、正当的民间借贷不违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谓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常范围,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正当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入货币,借贷双方诚信不欺,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也没有在客观上存在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借贷双方主体均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断无滥用权利之嫌。综上,民间借贷行为应该是一种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刘某与谢某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实际就是一种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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