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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工程.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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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烂尾工程[内容摘要]烂尾楼工程在施工合同纠纷中时常出现,发包人与承包人围绕工程款的确定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极容易发生分歧,此外,工期延误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的现象亦相当普遍,如何判断约定过高,各当事人在实务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以及承包人是否负有交付施工技术资料与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义务等问题,本文作了些分析与探讨。关键词:烂尾楼工程   工程量   违约金   损失    施工资料的交付  竣工验收“烂尾楼”工程又称“半拉子”工程,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承包人未能将承建的工程予以完工,使得承建的工程处于停建或停滞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围绕烂尾楼工程的工程量确定、工期延误的赔偿及有关施工资料的移交等等,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与矛盾,就成了双方最终的选择。在分歧的产生与矛盾的解决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取舍。笔者愿意就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各同仁。一、关于工程量的确定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问题。 1、烂尾楼工程量的确定,看似极为简单,其实不然。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情况看,对工程量的确定通常有这么几种方法:一是一次性包死价;二是委托有关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烂尾楼工程纠纷产生后,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施工合同约定委托有关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这种方法不太会产生歧义,笔者对这种情况不作探讨,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是一次性包死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或确定烂尾楼的工程量就值得讨论了。因为烂尾楼之所以会成为烂尾楼,本身就决定了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是不可能由承包人独家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包死价就成了一种无法包死的价格了,而当事人又无法对承包人完工的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故唯一可行的方法也是必须委托第三人进行审价确定。但在一次性包死价与委托审价之中肯定存有一种利润空间或亏损空间的问题(通常是利润空间居多),比如承包人包死价为200万元,烂尾楼工程(即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50万元),而后续工程量只需30万元,那么当中的20万元即为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情况下的承包人的利润。又比如,同样是承包人包死价为200万元,承包人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50万,未完工程量为70万元,那么该工程就要造成20万元的亏损。在实务当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法院是否应进行烂尾楼工程造成的原因力分析,即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责任在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还是双方均有责任。二是在作出原因力分析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在审价结果出来之后酌情予以考虑给承包人以利润分享的权利或亏损分担的义务。笔者以为,烂尾工程纠纷中,在合同采用一次性包死价的情况下结合合同终止的原因考虑给守约方以适度的利润分享权,给违约方以适度的义务分担责任应是合理的,因为它充分考虑了施工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各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或可能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换言之,笼而统之,一概采用审价的方式确定施工方的工程量似有失公正。实务中简单化的处理方法可以是: 1、工程项目盈利的情况下,如系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将该盈利列入承包人的工程量当中;如系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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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