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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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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二建设原则整合资源,填平补齐。统筹规划县医院布局,根据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和设备的填平补齐。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医院不再建设。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同时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县医院要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三建设内容和标准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的配置。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基本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执行。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临床服务人员。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5张的标准,县级医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按以下公式测算: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统一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下限2张确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根据本次规划填平补齐原则,县医院床位设置不足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调整,已经达到标准的不再增加床位。县级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六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m2/(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扩建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县级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县级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1部门比例(%)门、急诊部17住院部40医技科室23保障系统9行政管理5院内生活6县级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县级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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