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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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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摘要残疾人因为先天或者后天的因素而与常人相异,但其法律人格则与常人并无不同,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因心智或者身体机能不全而成为诉讼中的弱者,本文以无锡市南长区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以民事诉讼为重点并结合自身意见提出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多元体系。关键词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作者简介:景逸,东南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7-02一、残疾人的概念与分类对于残疾人诉讼权利之所以进行特别的保护,是因为由于其生理或者心智上的缺陷使得其行使权利需要特别协助,否则其权利将因不能主张而受到损害,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之前,首先要对残疾人的概念进行界定。从定义法来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规定:“残疾一词概括地泛指世界各国任何人口出现的许许多多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人们出现的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此种缺陷、状况或疾病有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无论是定义“残疾人”还是“残疾”,其效果均是将其医学界定引入,以生物机体的生命活动和各个器官的机能的是否正常运行为标准,此种界定是为残疾人定义的基础,此种分类的优点在于定义精准,但是外延过大,无法真正地判断识别。从分类法来看,目前存在这两种分类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生理特征进行的分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此种分类方法优点在于将残疾人的类别明确化,有利于针对不同的生理特点进行其必要的帮助活动,但是其缺点在于分类难以穷尽。第二种分类是将致残的时间与因案参与诉讼的时间引入诉讼,将残疾人分类为先天残疾、因案致残、后天残疾(除因案致残),此一分类方法主要是为了将残疾人参与诉讼时的特殊状态表现出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考量,给予情况不同的残疾人不同的保障措施,其缺点在于没有明显的残疾特征,以至无法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但是此三种对残疾人的不同认识并不割裂,在诉讼中联合在一起进行考量较为合理。二、残疾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原因截止2012年,中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已达8500万,但是这个庞大的群体的诉讼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社会不提供特殊帮助的情况下,残疾人因身体的残障而无法完全地融入社会,其在社会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二是残疾人本身接受教育程度较低,%,与全国学龄儿童基本上都接受义务教育相比,%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仅从义务教育入学率看,两者差距仍然较大,而且18岁及以上残疾人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其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决定了其学****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少;三是学****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淡薄,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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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