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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传媒研究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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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传媒研究院章程.doc中国教育传媒研究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文名称:中国教育传媒研究院(以下简称为“研究院”);英文名为:CHINAEDUCATIONALMEDIARESEARCHINSTITUTE,英文简称“CEMI”。第二条研究院是由国内教育、传媒、文化艺术界和关产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联合发起的行业性非政府(NGO)、非营利性(NFO)的教育传媒研究机构。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推进小国教育传媒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及产品应用普及,开展学术研究、专业服务、专业培训、出版管理、行业评估、企业咨询与推广、行业标准化、产业化、项目策划与对接等工作,构建“行业引导、科技支撑、企业参与、合作共赢”的教育传媒研究创新环境,以学术研究推动教育传媒产业发展,以产业创新促进学术进步,更好地为中国教育传媒健康和谐发展提供学术支持。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研究院设理事会,理事会为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出资者、捐赠者、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五条理事会职权(一) 修改章程;(二) 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研究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 聘任或者解聘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 罢免、增补理事;(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研究院变更、终止事宜:(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卩长由理事会以全休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八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吋,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九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ioH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休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木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 院长的聘任与解聘;(四) 其他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耍,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木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木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施本院年度研究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三) 拟订本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院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 组建院长办公会议,拟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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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