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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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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济办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绩效是指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运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被考核单位每年度内的绩效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绩效考核应按照有利于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体现奖优罚劣的激励导向、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公正公平、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考核范围为纳入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列入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组织管理第五条绩效考核工作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济南市有关事业单位考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计划;(二)审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确定绩效考核等级;(三)审定事业单位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四)确定有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市事考办主要职责是:(一)审核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二)组织指导业务主管部门组建专业考核委员会;(三)负责制定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定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个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四)审定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五)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六)负责考核结果的公示、发布及备案;(七)负责受理与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八)负责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考核档案;(九)承担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专业考核委员会负责个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成员一般由7至9名评委组成。第九条评委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忠于职守,熟悉绩效考核相关业务。对违反考核评审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由市事考办取消其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考核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曾在被考核单位任职的;(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情形的。第十条绩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根据需要可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构成。(一)共性指标(40分)(10分):宗旨、业务范围执行情况;主要职责履行情况。(15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印章管理、信息公开、机构编制事项落实情况;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15分):职责履行、行政效能、信用建设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社会满意程度。(二)个性指标(60分)(25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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