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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胡塞尔现象学还原之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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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胡塞尔现象学还原之思想摘要“存在在意识中的消融”是胡塞尔还原思想的核心。胡塞尔认为,我们所能看到的事物只是“自在的对象”并不是“意向对象”,但是能被我们直观把握的对象或者说“明白清楚的感知”的对象是在我们的意识中构造自身的,超越人的内在意识或者说在人的内在意识之外而存在的客体自身是不可能获得明见性的。因此,胡塞尔从思维的自明性出发,主张对一切事物的存在乃至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存在问题作“悬阁判断”或者放到括号中去,存而不论,来追求哲学的绝对自明的开端。通过现象学的还原,给所有的超越之物贴上无效的标志,使“存在”回复到“意识”中,对象在意识中构造自身,回到纯粹现象本身,即“回到事实本身”。关键词胡塞尔现象学意识对象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3-078-02 一、关于现象学的基本概念“现象”一词最早来源于希腊语。从性质上来说,现象是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是进入认识领域并同主体发生相互作用而构成一定功能关系的对象;从本质上来说,现象就是被“意指”的存在物。胡塞尔现象学坚持“回到实事本身”(事实是指直观中被直接给予的东西),虽然他没有给现象以明确的定义,但是他对现象进行了特殊的说明。现象学认为现象无非是事物向我们所显现的有关它们是什么的东西,是客体对主体的“给予”。一切现象都是意识中或在意识面前显现的,都在意识中构造自身。现象学的“现象”并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所谓的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能被看到、听到、闻到、触摸到的外部形态及表面特征,而是指经过现象学“还原”以后达到的纯粹现象“本身”。在关于胡塞尔“现象”的解释中,需要对“实在的”对象和“实项的”对象做一解释。因为认识对象有主客观之分。“实在的”是和“观念的”、“实项的”相对立的概念,是指自然态度中时空中感性之物存在方式。“实在的”对象是指物理对象,包括心理的和物理的对象。“实在的”方面和“观念的”方面属于意向活动的意向相关领域。“实项的”是与“意向的”相对的概念,相对于“意识”而言的,指意识的材料和意向活动。意识具有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意识的实项内容包括意识活动,也包括感觉材料;意识的意向内容包括意识对象及其被给予方式。“意向”问题早在中世纪就有过探讨,但是把意识的“意向性”作为哲学术语加以运用的是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意向性”代表着心理现象的基本特征,所有心里现象都“在自身中意向地含有一个对象”。“意向性”是“心理现象赖以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最首要和最根本的特征。”布伦塔诺说:“……每一个心里现象都可以通过这样一种东西而得到描述,中世纪哲学家们将这种东西称作一个对象的意向的(或心灵的)内存在,而我们―虽然我们所用的表述也并非完全单义――则将它称作与一个内容的关系、向一个客体的朝向,或内在的对象性。每一个心理现象自身都含有作为客体的某物,尽管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在这里,布伦塔诺把“意向性”定义为与对象的关系以及对客体不同方式的含有。布伦塔诺以“意向性”为基础,把现象分为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并做了区分。胡塞尔批判地继承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思想,指出意识是由意向活动、感觉材料和意向对象及其被给予方式组成的合体。在胡塞尔那里,“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向性标志着所有意识的本己特性”。“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是否意味着对象是由意识构造的呢?当然不是,应该说意识总是含有对象的,对象总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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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xio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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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