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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保险受益人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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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保险受益人思考[摘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事项,实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但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存在不足,并对此进行了讨论[关键词]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受益人[DOI].、修改日趋完善,这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也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等事项,实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在此解释中,笔者对几点存在疑虑,与大家进行探讨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享受保险金问题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界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这个概念,受益人只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虽然这点被业界人士广为诟病,认为财产保险也应存在“受益人”概念,但在此我们不讨论。而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可以看出被保险人也享受保险金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这就没有任何问题,1但如果不是同一个人,保险合同又对此没有很好界定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优先享有请求权这点到目前为止,不论是《保,U法》还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答复“受益人”概念的产生本身是在人身保险提供死亡保障时,被保险人无法享受死亡保险金而产生的概念,后来发展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金而指定受益人。按照保险运行机制来说,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优先权。这个在各国保险法中都有体现。但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优先权这点仅仅是保险业界的共识,而没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这仍将为法律判决留下隐患2对“法定”受益人的界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这个司法解释个人认为是有问题的。我国保险法不论是任何版本,包括2015年的修正版第三十九条都规定了,“受益人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产生,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此来确定被保险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但这条司法解释却把被保险人的指定权给剥夺了,出现与保险法相关规定抵触的情况另外,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2人,那此时这个法定继承人到底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还是以受益人身份领取保险金,如果按照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的话,那保险金应该首先明确为遗产,偿还完被保险人的各项债以后才能由法定继承人领取,如果是按照受益人身份领取,那么保险金就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的各项债务,而是直接归受益人领取。所以界定不清,将容易引起纠纷还有一点,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就更加难以界定了所以对此,笔者建议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的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指定权,规范保险人的正规操作。这点与徐龙平,2014,观点一致的3对身份界定受益人的相关解释对于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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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