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丽与丽莎商标之争莎丽胜诉 中山淋浴房行业两品牌为持有商标是否属侵权10余年来争执不断并最终导致诉讼 “莎丽”与“丽莎”商标之争“莎丽”胜诉 5月底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丽莎”属恶意抢注,将面临被撤销 “莎丽”和“丽莎”,两个听起来都很美的名字,但如果放在同一类商品的商标上,对于商标持有者来说,也许并没有那么美好。12年里,持有“莎丽”商标的莎丽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与注册“丽莎”商标的丽莎卫浴即现在的伟莎卫浴公司之间,围绕商标是否涉及恶意抢注和侵权,经历了多次申诉、应诉。直到2012年5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才让这起诉讼尘埃落定。刘凤祥和肖某,莎丽公司曾经的两位股东,因为商标,从当初的生意合作伙伴到对簿公堂,给行业后来者留下了思考。 ?“丽莎”是否抢注“莎丽”10余年争执不下 事件的起因是商标权。2000年,丽莎洁具厂(现在为伟莎卫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廲莎Rosery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热汽沐浴设备、澡盆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9年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伟莎公司。 莎丽卫浴公司认为这一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此,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认为丽莎公司的“廲莎Rosery及图”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莎丽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于2004年3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1年8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这下伟莎公司也不干了。因为不服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莎丽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肖某作为丽莎洁具厂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莎丽公司在淋浴柜等卫浴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莎丽”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仍让丽莎洁具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作为被异议的商标“廲莎Rosery及图”,其显著识别文字“廲莎”很容易被中国相关公众认读为“莎廲”,故而丽莎洁具厂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伟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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