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级防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5、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6、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以上区域需动火作业时,必须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审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以上区域需动火作业时必须由所在工地的负责人填写动火审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禁止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擅自动火,禁止在油库、危险品库、仓库、木工棚、油漆间吸烟,禁止随意拆除破坏防火设备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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