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食餐罚〔2019〕3号当事人: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中心幼儿园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百济街161号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号:JY34501090024258法定代表人:莫晓琳(身份号:450121199206******)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为该园自主经营食堂,2018年3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提供餐饮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对象主要为该园学生,就餐人数为151人。该园于2018年10月31日购进的白砂糖(生产厂家为南宁市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糖厂,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保质期为18个月),总重量**kg,经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白砂糖还原糖成分项目不符合《白砂糖》GB/T317-200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除了2kg用于抽样检测外,该园共使用了**kg,用来制作红薯糖水、八宝粥、红豆粥等下午餐时供应给学生(注:,就餐人数为**人,每天制作**份,。使用时间段: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共使用了9天),。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中心幼儿园使用不合格的白砂糖,,。本局认为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中心幼儿园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采购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食品原料来源合法、可溯。进货时已经索取了该白砂糖的出厂合格检测报告,该园也未具备还原糖成分项目的条件,在使用过程是主观无故意,截至目前,该幼儿园涉案的白砂糖未发现不良反应,也未接到相关的投诉,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且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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