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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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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草原植被恢复费是经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依照规定批准设立,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专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的行政性收费。第三条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占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测、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第五条草原植被恢复费为不同类型草原5年恢复期一次性征收的总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草原植被恢复所需成本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六条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后,发放给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使用。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用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按省级财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包括调查规划设计、草地建植技术培训、整地、耕作、播种、灌溉、管护及草种、肥料和设备购置、监督管理等开支,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九条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安排使用,应坚持用于被征用、占用或使用草原所在区域的草原植被恢复。其中,5%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全省草原植被恢复监督管理、调查规划设计、草地建植技术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草原资源管护及相关设备购置等;15%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用于省内异地建植草地等;5%用于被征用、占用或使用草原所在市(州)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用于草原植被恢复监督管理、调查规划设计、草原资源管护等;75%用于被征用、占用或使用草原所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草原植被恢复。征用、占用或使用国家及省、市(州)属企事业单位草原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80%用于被征用、占用或使用草原所在单位经营范围内的草原植被恢复;其余20%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前款的规定使用。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其中,40%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全省草原植被恢复监督管理、调查规划设计、草地建植技术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管护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等;10%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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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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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