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食销罚〔2018〕29号当事人:颜桂燕(身份证号:45212219810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9600019210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邕宁商场水产厅地摊13号邮编:530299违法事实:经查实,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0日在你摊位抽样不合格的塘角鱼(购进日期:2018年8月20日,检验报告编号:SP201807390)是你于2018年8月20日从南宁市海陆丰市场J区29号韦凤珍处购进,在你摊位内销售。共进了**kg,进货价是**元/kg。销售单价**元/kg,,当日销售了**kg。购销总差价**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元。相关证据:1、2018年9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N1801092258)一份。3、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1807390)一份。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5、《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编号:NN1801092256~NN1801092258)一份、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7、2018年10月11日对孙雪华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8、颜桂燕《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9、颜桂燕《营业执照》相片一张。10、《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N1801092258)相片壹张。11、《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编号:NN1801092256~NN1801092258)相片壹张。12、授权委托书一份。13、颜桂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5、抽样时拍摄的相片7张。16、送达检验报告时拍摄的照片5张。17、情况说明一份。18、召回相片贰张。你经营呋喃唑***代谢物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塘角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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