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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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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案例国际贸易支付结算2案例1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3参考结论?。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4参考结论?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5参考结论?,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6案例2?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7参考结论?,远期付款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付款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8参考结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9参考结论?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道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A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10案例3?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以CIF 价达成了一项由中国向新加坡出口土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并规定9月装运,但没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新加坡B公司便拖延开证。中国A公司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8月中旬开始即多次电催新加坡B公司开证,该公司于9月18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开证太晚,致使A公司安排货物的装运发生困难,为此,A公司要求B公司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及议付有效期分别推迟1个月,但B公司不同意,并以A公司未能按期装运为理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申请人依惯例应在何时开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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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