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社会科学年第期
法律园地
论单位法人刑事责任之本质
兼论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模式之完善
谢治东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摘要: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是功利主义的产物,是立法者选择“通过强化企业自身责任来弥补政府监管不足”的
结果。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刑事责任的承认并不是否认和减轻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而是与自然人刑事
责任相分离的独立刑事责任,其更多的是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补充。我国现行单位犯罪立法未能明确自然人在单位
犯罪中的行为主体地位、也未能统一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配置原则,导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中
个人刑事责任适用问题上的偏差,偏离了单位犯罪的立法宗旨,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个人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在单位犯罪中,除单位作为整体承担刑事责任外,作为员的自然人的存在而具有独立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追究
单位成员的直接责任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单位和其直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
接责任人为何要承担刑事责任,。
么即单位到底是因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担刑事责任,还在英美法系,传统的法人刑事责任的归责原理主要实行
是对其组***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直接责任人替代责任原则和同一视原则,即通过对作为法人“手足”或
究竟只是作为单位的要素而对单位整体刑事责任的分担,还“大脑”的法人各级雇员或职员行为和过错的认定来追究法
应该是一种与单位整体刑事责任相分离的完全自然人刑事人刑事责任。
责任,这是解决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刑事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替代责任原则”,是将古代侵权法
的个人刑事责任一个极其基础,但又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尚中“仆人过错,主人负责”原则运用到了刑法当中。依据该原
存在着重大争议的问题。则,任何法人代理人,无论职务的高低,职务是否确定,只要
一
、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本质的考察他所实施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对其雇佣范围内。是为了公司的
在单位犯罪的研究中,单位刑事责任的本质,即单位到利益,公司就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在美国,为便于与民商法
底是因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对其组***中“替代原则”相区别,一般将“替代原则”称为“上级责任原
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历来是一个难题。英美法则”。与英国的“替代责任原理”相比较,美国的“上级责任原
系从关注法人犯罪之时起就一直寻找对法人刑事责任的根则”对法人犯罪行为的认定进行了修正。首先,它进一步明确
据。对于这一问题,国外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研究途经:一种了代理人的范围。其次,将代理人“职务行为范围内的行为”
是传统的研究途径,即通过将法人中特定自然人的主观意志限定为根据本人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而实施的行为。再次,代
归结于法人自身,并以此为基础来探究法人整体的主观罪理人的行为,至少部分是为了法人的利益。最后,集体明知,
过;另一种则是近年来兴起的以组织体理论为基础而发展起也就是说,即使不能确定单个从业人员具有成立某一罪所需
来的法人反应责任论、法人文化论、结构性法人责任论、组织要的认识和意图,但在将数个个人的认识内容相对照,能够
体责任论等。这些理论认为。法人可以不依赖作为其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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