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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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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探究.doc竞业禁止协议探究摘要: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签署的有关的限制离职劳动者就业自由的协议,在信息成为一种资源价值的当下,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劳动者的再就业权亦应受到保护。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来源来自当事人约定,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不以约定经济补偿金为必要,即用人单位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不以协议约定为前提条件。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词:劳动关系;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来源;内容控制;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06-02作者简介:赵超琳(1993-),女,汉族,安徽宿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竞业禁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一方对另一方享有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自己营业有竞争相关性的经营行为的请求权。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有法定与约定的竞业禁止。本文探讨的竞业禁止仅限于劳动法领域的约定竞业禁止,即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为前提条件。我国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初见于1994年《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但是该条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二者之间系交叉关系,即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功能之外,更多的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商业秘密作为竞业禁止关系中唯一的应保利益,把竞业禁止等同于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观点是片面的。竞业禁止仅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与第24条首次对竞业禁止作出规定,内容涉及竞业限制合同的表现形式、适用主体、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以及离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动法司法解释四》)对竞业禁止进一步细化,使得竞业禁止的法律适用更明确化。以下笔者根据学理与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展开论述,以求教于各位师长。一、竞业禁止的正当性在现代信息社会,企业开发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已成为市场主体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立足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经营秘诀、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一经该劳动者离职,便存在被滥用、泄露的风险,势必会降低用人单位的竞争实力,损害其利益。在此情况下,保护雇主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雇主和企业经营必不可少之一环。然而,广义商业秘密在我国目前尚不是被法律承认的权利类型,单纯依靠《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力度则明显不够,而强化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恰恰契合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不仅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事前预防的手段,减少被侵权后用人单位的维权成本,防患于未然。竞业禁止协议以限制离职劳动者的就业自由作为保障用人单位利益的手段,这就涉及到用人单位竞争优势与雇员的择业自由权之间的协调问题。自由是市场的生命。允许劳动者自由择业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自由并不是没有界限的任意妄为,劳动者再就业后利用在原用人单位积累的知识技能开展经营活动,无疑会对原用人单位的市场效应造成冲击,损害其合法权益。如此,企业竞争利益的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权的平衡成为法律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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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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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