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卷第期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年月.
从唐代两税法看土地制度变迁
朱红伟
郑州师范学院办公室,河南郑州
摘要:唐朝德宗建中元年废除租庸调法改征实物为征钱,史称两税法,此次变革的制度原因乃是租庸调法的
土地制度基础和制度基础无法继续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两税法的变苹,其社会基础还应包含制度的改变,而这一点,是学界以前研究唐代“两税法”时所极少讨论的内容。
关键词:唐代;两税法;土地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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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唐朝中期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杨炎于德宗建地制度。
中元年废除租庸调法,改征地税、户税,分夏秋两季据史书记载,唐朝中期有关均田制的规定主要
征收,改征实物为征钱,史称两税法。这一改革完成有:.从出世到三岁为“黄”,四岁至十五岁为“小”,
了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转变。从表层原因十六岁起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
上看,“两税法”变革是国家出于旧的赋役制度无法“老”;.丁男每人授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
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效果上也实现了国家征税方二十亩为永业田。口分田有授有还,永业田有授无
式的改良,缓解了财政危机。但是,就更深的制度机还。笃疾、废疾者授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其中
理而言,此次变革的缘起乃是租庸调法的土地制度当户者加给二十亩。老、残、寡授田者均以二十亩永
基础和登记制度基础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两业田为限,其余为口分田;.道僧给田三十亩,女冠、
税法的变革,其社会基础还应包含着国家土地制度女尼二十亩;.狭乡授田定额减宽乡之半;.工商业
和制度的改变,而这一点,是学界以前研究者在宽乡也授田,其数额为农户的一半;在狭乡,工
唐代“两税法”时所极少讨论的内容。本文主要就商业者不得授田。.王公以下贵族官僚均受永业
这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唤起学界的更深入讨论。田;.贫户和有课役户先给予授田。乡与乡、县与
一
、土地制度变迁之因:均田制瓦解县、州与州之问相邻近者可互相协调,有余田的乡县
诚如马端临所言,盖赋税必视田亩,乃占今不可州将余田给予相邻的乡县州;.受田者身死或老免
易之法。我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的存续受土地制度时,永业田转授与承户人,口分田归还官府;.凡庶
的影响很大。有学者指出“欲知古代之税法,必先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可卖永业田;自狭乡迁宽乡者
知古代之田制”。就两税法而言,当时的土地制度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田。这些规定构成后
主要是承袭了自北魏时期开始实施的“均田法”土来实行租庸调法的重要基础。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朱红伟一,男,河南郑州人,郑州师范学院办公室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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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年月.
唐朝政府把荒芜土地分配给流亡农民,使他们度,虽然法令中有部分限制的规定,但其约束力有
拥有固定土地,并结合均田制的实际情况,实行租庸限,形同虚设。官僚贵族借势凌人,通过“借荒”、
调法,根据农民从均田土地上获取的产品征收合理“置牧”、“包佃”等方式,巧取豪夺,强占民田,造成
的税收。随着时代的发展,“均田法”自身的制度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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