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姓名:徐军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经济法
指导教师:宁立志
20041101
内容摘要本文拟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概念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上市公司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同时对其他几类证券发行人也有涉及。《证券法》则对有关定。此外,两部法律还规定了发行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于宽松;对于证券发行人在设立公司和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如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局限于内部保证:对于证券发行人在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上市后义自上世纪九卜年代初以来短短十余年时问,中圈证券市场在量一卜快速扩张的例时,其质的提高却十分不尽人意,突出反映在:上市公司的质量每况愈下,对投资者的回报寥寥无几,违规之风愈演愈烈,追本溯源,与证券发行人关系密切,冈此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必须提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质量,形成一套健全的上证券发行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健全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需建立的若干法律制度这三个方面展丌阐述。全文共约帧在探讨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概念作一界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目前上市公司所涉及到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本文要讨论的重点是原有股发行人、新股发行人。我国现行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大法中。《公司法》主要是对原有股发行人⑵鹑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作了规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规定已为健全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奠定了一个初步的法律基础,但是也应看到,现行相关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对原有股发行人、特别是主发行人的实体资格缺乏明确规定,对新胶发行人的规定又显得过务缺少明确规定,对违规行为缺少有效的制裁措施;证券发行回拨程序虽有规定,但缺少可操作性办法,所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从法律上健全和完善。健全有关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的法律制度,要确立几条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⑼蹲时疚辉颍ū;ね蹲收摺⑻乇鹗巧缁峁谕蹲收叩暮戏ɡ娣旁诘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
范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下四个法律制度:理暂行条例》中有几条规定,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主发起人实体资格设定如曜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儿有触犯此条者,执行“一次死亡法”,无构,与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到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二、证券发行全过程信息预披露及公示质询制度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责任赋予在证券发行人的自律、证券承销机构的核查和验一位;⑿姓鞯荚颍哟蠊夜ɑ卦鹑危、经济效率原则,建立事前防一、证券发行人实体资格审查制度原有股主发行人鞣⑵鹑实体资格审查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几乎没什么要求,仪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⒚袷轮魈灞曜肌、财务标准。⑿庞帽曜迹哂辛己玫氖胤ㄊ卦技锹肌、经新股发行人实体资格审查制度《公司法》有关新股发行条件的规定主要见于第跛兴南睿诳硭傻条件造成了各地近乎狂热的股票发行需求,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不得不在实际作中抬高新股发行门槛,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但是这些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有限,自身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从立法环节加以修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⒐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求新股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回报股东能力: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要求确保公司的各种财务会计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限期禁止发行新股;⒐赜诠镜闹卫斫峁梗G蠊揪哂型晟频姆ㄈ酥卫斫构、业务独立;⒐赜诠镜男庞米纯觯G蠓⑿腥俗罱昴诿挥惺芄齵赫处罚、刑事制裁或因虚假陈述而民事赔偿诉讼败诉;⒐赜谛鹿煞⑿心技式数额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股东大会批准用途;赜谛鹿煞⑿械谋决程序,要确保流通股表决权实现。上市公司的公众性、透明性、关联性的特点决定其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法律把证券发行所涉及的各类证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上。但事实证明,这种封闭性、内控性的层层把关并十分有效,各种违规造假之风层出不穷,有必要建立新的发行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营标准。
这就是首次发行股票泄公司全过程信息预披露及公示质询制度。具体来说,交相关部门审核的发行或上市文件,同时规定‘个公示质询期,接受社会公众质询。度的要求,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以当时每股市价作为綦准来测算其应补交的金额,以四、证券发行回拨机制严格说来,“证券发行回拨机制”不是新建,而是完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都为实施这套机制提供了就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要求证券发行人在权威媒体ㄍ上披露定期财务报告或临时重大事项,以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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