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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保险论文范文-试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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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保险论文范文:试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word版下载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代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相关范文由写位求偿权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很多缺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其独特的法理基础和作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代位求偿权应当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行使对象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作者简介:耿建(1983-),男,山东邹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而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为学界所关注。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1]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代为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口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形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作用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一) 避开有责任的第三人免除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给付,损害得以补偿后,不能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而消灭,被保险人也不能随意放弃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法律不允许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则将造成被保险人有权利却不能行使,保险人欲行使却无权利,第三人有责任却得以免除的情形。而在设定代位求偿权之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转移到保险人,由保险人行使,从而避开了第三人免除责任的不公境况。(二) 避开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过分补偿)过分补偿是指被保险人因双重赔偿从保险人处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为避开被保险人获得过分补偿,各国立法都制定相关制度对此予以规制。英国的方式主要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给付之前己经得到相应赔偿的,保险人给付的额度以赔偿之后的额度为限;保险人在给付之后,取得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而如果保险人在给付之后被保险人已经行使了其权利或是享有了救济措施,保险人则可以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其给付的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份额。(三)减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负担,降低社会平均保费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之后,通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具有应负责任的第三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获得一定的赔偿给付,抵消以后,可以降低保险人保险给付的实际数额;从社会整体来看,可以降低保险人保险给付的总额,进而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降低,即减轻了广大投保人的负担,从而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2]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一)保险事故的发生,第三人负有因果关系上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合同违约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损害保险标的,海商法上则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代位求偿权理由。必须指出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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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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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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