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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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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苏食药监食生〔2016〕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市食品监控中心:现将《苏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待国家食药监总局审查通则出台后,市局将组织再次修订。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2日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苏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为“接得住”、“管得好”江苏省食药监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强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信息化建设”的新形势和全市实际情况,特制订苏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一、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4.《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8.《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5〕148号);9.《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5〕290号);10.《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5〕11号)。二、工作职责(一)(1)提出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总体要求;(2)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3)签发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1)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安排现场核查;(2)审核市食品监控中心上报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材料的时效性、准确性;(3)考核市食品监控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质量;(4)打印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5)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发送至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6)会相关处室培训、考核、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人员;(7)协调解决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1)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2)确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网上申报情况;(3)发放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市食品监控中心(1)审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无需现场核查的申请);(2)核实汇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材料;(3)装订、归档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材料;(4)上传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至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三)各市(区)局(1)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组建观察员队伍,建立观察员委派机制,观察员应当由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担任;(2)对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年度评价,评价意见将纳入市局对核查员的考核内容;(3)监管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4)受委派观察员的职责:①维持现场核查秩序,监督现场核查行为;②督促申请人及时整改并确认整改完成情况;③对可能影响核查结论的情况或对核查组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行使否决权,向核查组提出建议或意见,同时书面报告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四)核查组(1)审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2)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有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3)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材料,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确定现场核查结论;(4)将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应付现场核查的内容告知观察员,为有的放矢开展监管提供参考。三、工作流程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见附件1)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材料汇总、材料审核、作出决定、打印决定书和证书、发放决定书和证书、材料归档。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转单》(见附件2)的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办件进度。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全程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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