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标签所标注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按序列至少标注以下内容:;;;;(国产产品);(进口产品);;;;;(必要时)。(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按序列至少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中。;;;(进口产品);;;。(三)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和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3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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