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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的行政诉讼路径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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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的行政诉讼路径浅析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民事纠纷种类仅二级案由就达424种。而律师代理这类纠纷的常见路径,一般无非都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确是解决民事纠纷最直接的路径,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决定,最直接的路有时并非最近的。只要没有绝对单一的法律关系,那么纠纷解决途径就绝非一种。民事纠纷中,除了民事诉讼这条直接的路径外,是否还有其它路径?故笔者写作此文,就民事纠纷中的行政诉讼路径进行一些肤浅探析,以求能做引玉之砖。为什么看起来,一起再明显不过的民事纠纷,也不能忽视可能隐含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忽略行政诉讼的解决途径,原因大致如下:一、现实中很难有绝对单一的法律关系。社会纷争种类纷繁复杂,法律关系枝蔓繁衍,犬牙交错,有时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种类,并非泾渭分明。有的不但涉及同种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多个法律关系,而且,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其它一种或多种法律关系。而民行交错的法律关系,无疑则是最为常见的种类。(一)有的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结果决定着民事纠纷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资格、身份、能力所作的行政确认,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设立、注销、变更登记,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作出的结婚、离婚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决定着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和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一旦当事人对这种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导致登记被撤销,如果先行存在民事诉讼,则民事诉讼因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法确定而难以进行。(二)有的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结果成为民事案件重要证据的案件交叉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权利、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行政确认,如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国土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所作的抵押登记,房管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对房屋或者在建工程所作的抵押登记以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专利、商标管理部门对专利、商标侵权作出的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等级的确认等,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证明权利属性和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这是因为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使得行政行为对社会生活事实形成规制,也拘束民事、刑事法领域的决定。有的行政法学说将行政行为的这种规制效力称之为行政行为的"预先决定效应"。如果当事人对这些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势必会出现大量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形。(三)有的可能是行政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出现的案件交叉如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未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之注意义务,致使两车相撞,而其中一车又存在违章行为,最终致另一车遭受损失,这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如果构成行政不作为,就会同时出现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这种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或者如何分担,涉及到对这两类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四)有的直接就是典型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一并审理"。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但却没有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当前行政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的通认为,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引起的诉讼应为行政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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