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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民法典.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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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格权与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己然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专家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民法典的体系。研究民法典的体系,其根本目的在于获致一个民法典的完备结构,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在民法典体系问题的讨论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我们认为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其理由如下:。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人身权主要是以人格权为主。由于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物权和债权都是独立成编的,因此为强化对人身权的保护,突出民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作为与财产权居于同等重要地位的另一大类权利即人身权也应单独规定。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的一编集中规定,不仅可以突出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而且也恢复了人身权作为一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应有地位。大家都一致认为应在民法典中集中规定侵权贡任,而侵权贡任是以各项民事权利作为保护对象的,这就需要在分则中具体规定各项民事权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然后再集中规定侵权的民事贡任。如果规定了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而不单独规定人格权,则显然在体系上存在缺陷。并且,大陆法系民法典如德国也不完全是在总则中规定人格权,在侵权法中也有人格权的内容,因此,与其在侵权中进行反向规定,还不如单独集中进行规定。《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看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设了人身权利这一节,这是一个重大的体系突破,也是其他国家民法典难以比拟的立法成果,是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民法中直接列举各种人格权,确定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不仅使侵权法明确了保护的权利对象,而且通过列举的方式,可以使广大公民明确其应享有的井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这种功能是侵权法难以企及的。所以我们一直认为《民法通则》列举人格权,对中国的人权保障所作出的贡献是巨大的。《民法通则》颁布后,人们才意识到伤害、***等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在民事上构成了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损害,对这种损害可以提供私法上的救济。《民法通则》颁布后,人们才意识到作为社会中的人,我们依法享有名誉、肖像等人格权利,这就是确认权利的重大意义。这正如物权法不只是保障物权的法律,更重要的是确认物权的法律一样。通过确认权利,使权利具有稳定性,从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完全的实现,这是“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障权利”所不能代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制度不能取代独立的人格权制度,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新类型的人格利益不断涌现,针对这种变化,世界各国民商法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这些回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l)各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被上升为人格权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除了姓名、肖像、名誉、生命健康等权利以外,现代人格权还应当包括对自然人的隐私、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保护,对死者的名誉、姓名等的保护,对遗体的保护,对通过造型艺术获得的形象的保护等等。具体人格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2)一般人格权观念得到了立法与司法的承认与保护。而我国《民法通则》列举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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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