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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自身体会谈谈《高等教育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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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自身体会谈谈《高等教育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中国已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可是教育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学生与学院的法律官司频频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使教育工作者感受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在面临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使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成为实现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我们大学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当享有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为一名受教育者,我们应当享受中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一些高等院校的管理不够规范,使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大学生受教育权分为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国家对教育结果的评价和认可两个方面。在在现在的现实生活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学校有权利对学生管理,但校规校纪的制订和处分权的行使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不能损害其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处分权的行使除了注意合法性以外还应该注意它的适应性。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而执行,不能独自扩大处分权力。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定的管理制度在内容上和在程序上应当规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精神,不能与之相抵触。第二就是损害学生的财产权。和其它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有些学校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像奖学金、助学金等,侵犯学生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还有的学校却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为学生提供的学****用品的价格。有些学校大概把依法治校理解成“以罚治校”,以对学生的经济处罚来完全代替其它教育手段,在对学生的处罚中设立罚款性质的条款,这绝对是严重损害学生财产权的行为,和法律规定严重不符。另外,有些学校的就业部门,为了维护学校名誉,往往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之后却违约的学生施加很大压力,拒绝为学生办理违约手续或毕业派遣的相关手续。大学毕业生的选择工作的权利应当在个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确定归属,签约和违约都是属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学校想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可是不能损害学生的择业权。面对众多的侵权行为,如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成为实现教育法治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应当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树立尊重大学生权利的意识。中国传统的教育主要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培养人才,而较少从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来教育学生。只把学生看作是受教育的对象,却较少把学生当作是独立个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常常只强调学生的义务,却不重视学生的权利。我觉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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