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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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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恢复人民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银货政[1998]4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天津城市合作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广州城市合作银行、珠海城市合作银行、成都城市合作银行、福州城市合作银行、重庆城市合作银行、昆明城市合作银行计划资金部门:人民银行定于1998年5月26日恢复债券回购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回购交易对象和操作工具回购交易对象为25家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操作工具为国债(含专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二、回购交易时间操作室每周二开展回购交易。其它时间如一级交易商临时有大额头寸调剂需要,需提前向操作室报告情况,经批准后进行交易。三、回购利率和数额操作室在每周二交易时公布,各一级交易商竞标。四、回购类型人民银行视货币政策需要,采用正回购与逆回购两种类型,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双向、灵活性调节。五、回购基本规则1、用于回购的债券在回购期间内冻结;2、回购所融资金按回购债券面值1:1折算;3、债券回购采用招标方式或双方议定方式;4、期限品种为:7天、14天、28天、3个月;六、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回购交易通过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进行。回购交易的债券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进行。回购业务具体操作和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会计司、调查统计司银资[1996]76号文《关于进行国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资金切块”取消后,在上海、深圳两地的一级交易商的资金清算,比照原国债回购交易会计核算手续中在人民银行分行开户的一级交易商的资金清算手续办理)。原通知中有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一级交易商接通知后于5月18日将各自用于回购业务资金清算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传真至操作室,并积极做好交易、结算、统计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做好系统的测试工作。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2000年4月3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为推动此项业务的开展,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债券双边报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的行为。双边报价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享受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二、金融机构成为双边报价商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二)上一年度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金额总计排名前30位;(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开展双边报价尝试,且业务规范,双边报价合理,及时满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需要,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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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