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救生舱验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 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井下移动式救生舱( 以下简称救生舱)的验收。 移动式救生舱的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编制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 煤安监司办 2010 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0 〕 146 号) 3验收项目 移动式救生舱设置位置及支护验收项目见表1 表1移动式救生舱设置位置及支护验收项目高***及突出矿井低***及非突出矿井采区采掘面采区采掘面设置位置 1 、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2 、设置于岩层中设置距离距工作面距离≤ 500m 距工作面距离≤ 1000m 支护支护材料为不然性材料,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验收结果 移动式救生舱安放硐室建设工程验收项目见表2 表2移动式救生舱安放硐室建设工程验收项目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结果 1 救生舱安放硐室大小净高≥ 、巷道净宽不得小于 2m。深度根据选用的救生舱的型号和规格确定。 2 救生舱安放硐室形状半圆拱形或梯形 3支护救生舱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4地面救生舱安放硐室内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 ,水泥铺底厚 150 ~200mm , 倾斜度不大于 3°。 5供电供电安全、可靠。 6供风按救生舱额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 3。 7防水设施救生舱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8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保护措施埋设深度≥20cm ;埋设高度≥ ; 保护距离≥200 米 9标志在井下通往救生舱硐室的入口处应有“救生舱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 标志应符合AQ1017-200 5标准要求。 移动式救生舱功能设施验收项目见表3。表3移动式救生舱功能设施验收项目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验收结果 1正压性生存舱内压力应在 100Pa ~1000Pa 内; 过渡舱内压力应不小于 200Pa 。 2快速起动能力起动时间应不大于 20s 3可移动性安全、可靠移动的方式 4氧气供给压缩氧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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