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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救生舱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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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井下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 —2005 《煤矿安全规程》 2010 年版《防治煤与***突出规定》 2009 年版《矿山救护规程》 2009 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 201 0 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0 〕146 号)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草稿《矿用硬体组装移动式救生舱》企业标准 Q/MKC 572 —2010 (讨论稿) 3基本要求 矿井救生舱设置地点和数量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移动式救生舱。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 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 500 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 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救生舱规格和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各个救生舱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000 ~1500m 。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要求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 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采用混凝土,厚度200 ~ 300mm ),前后 2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应保证道路畅通,安全间距、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高度大于 ,巷道净宽不得小于 2m。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尺寸,应根据选用的救生舱的规格和通风要求确定。 救生舱安放硐室内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 ,水泥铺底厚 150 ~200mm , 倾斜度不大于 3°,以保证救生舱水平放置时保持平稳。 救生舱安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救生舱安放硐室外 20米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至少不得低于 200 米。 救生舱安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救生舱安放硐室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救生舱安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救生舱安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救生舱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救生舱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救生舱。在井下通往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救生舱”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1017-2005 标准要求。 通风设施救生舱安放硐室应设立在进风风流中,通风应满足 AQ1028-2006 标准要求。压风供气应符合 MT39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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