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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取得》.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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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akaoshi/ziliao/:地役权的取得2016-02-2911:59 来源: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 分享到:司法考试复****资料民法:地役权的取得。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中投入更大精力。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遗嘱等单独行为而设定地役权的。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主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登记,不得处分。2016年司法考试复****资料有很多,这里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想要掌握更多知识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要有一定的韧性坚持下去,预祝今年参考的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真实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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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dan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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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