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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籍字1990第93号.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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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 第 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 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 负担合理, 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 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项目及标准凡国有土地使用者, 集体土地所有者,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三、收费范围(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2.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3.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5.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5 元, 200 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 10 元。 6. 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 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 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 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 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指城镇外), 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 10 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 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 5 元,单位每证 10 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的,每证 20 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8 〕后营字第 766 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 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一) 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 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二) 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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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