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
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
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
、
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
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原告:屠福炎,男,岁,汉族,住浙江年偷偷向徐渭明购买了本该由原告
省余姚市泗门镇后塘河购买的两间小屋被告于年将围墙打
被告:王义炎,男,岁,汉族,
.
起诉讼被告再次用花秆树枝堆放在原告东门处.
使原告无法出入根据原告父亲生前于
原告屠福炎诉称:
.
,又享有道地公共使用的权利。被告
扇历史通道的东大门长期供出入行路之打围墙强占原告土地公共使用权。又用砖、
。
住在东邻原、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原告东大门
,确保原告出入行路通畅:.被
、被告共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村干部作证。,于原告屠福炎提供了以下证据:
年第期————
.年月日房屋买卖契约将原告东首间门砌墙堵住的事实
屋两间半。
事实。王义炎没有妨碍原告出人行路的事实
.、村里的收
.原告屠福炎的土地使用证份、照经过村里同意的事实
.证人杨水淼出具的“
的说明”
回了被告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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