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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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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 陕政发[2009]16 号文件)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15 %以上的部分的; (七)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十一) 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 十二) 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一)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 项提取情形的, 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 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 十一)、( 十二) 项提取情形的, 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 项提取情形的,, 提取额为( 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 12 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 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 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 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仍不足的, 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 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三)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 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 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三、提取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 符合提取条件的,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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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