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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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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平等协商,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条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条件。第三条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职工有获得职业卫生危害场所告知权和职业卫生的保障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第五条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任组长,成员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企业每年年终向职代会报告职业卫生情况以及本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六条 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效治理,保证作业场所尘毒等物质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载明尘毒等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容。企业在与职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告之并详细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待遇等容。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案及实施情况。第十条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职工对尘毒等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培训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上岗。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 观察对象、Ⅰ期尘肺患者 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化学毒物在岗人员 接触职业危害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职工,按不低于和省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岗位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适当调整其工种。工种(岗位)工作时间津贴金额备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为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其正常使用。工种(岗位)劳保用品名称发放期备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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