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树苗买卖合同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 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甲方向乙方采购树苗,具体的苗木品种、数量、规格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 纯度 95% 以上, 长势健壮, 根系完整, 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 保证品质, 保成活, 人为造成苗木死亡, 乙方不负责。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 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保证甲方所栽植的树苗成活率达到 95% 以上。三、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保证在 20年月日前运送到目的地, 运费由乙方负责。四、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目的地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五、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和乙方指定的交货人员共同填写苗木验收单, 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六、付款方式: 2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向乙方付苗木总价款的 20% (¥元) ,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苗木总价款的 50% (¥元), 剩余款项等到苗木成活率达到 95% 以上再付给乙方。七、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5% 。八、因乙方延迟交付或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供货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九、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十、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 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5%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 如果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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