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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购房合同(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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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购房合同如何签订购房合同目前, 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 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 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 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 作为交换, 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 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 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 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 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4月 28 日公布,于 2016 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 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 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 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 5 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 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 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 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 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 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 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 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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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