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利局行政服务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镇江市水利局特向社会公布本局行政服务内容和行政服务承诺:
一、服务内容
本局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限额以内的取水许可审批、市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管河道堤防工程占用)审批、市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本局面向社会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限额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核(上报件)、取水许可证年审(法定年检项目,即办件)、长江采砂审核(上报件)、省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和省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上报件)、省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上报件)、各辖市(区)城市防洪规划(备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办事程序、时限及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1、取水许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第2条、17条,省人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3、26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第24条。
申办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源论证分析、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第三者承诺、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取水限额以内的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取水限额以上的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上报或不审核上报的决定。审批、审核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许可后由综合窗口发出《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年审(即办件)每年一季度内进行,年审人持取水许可证、取水年审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年审,即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管河道堤防工程占用)审批
法规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0条、15条,《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21条。
申办者持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建设项目平面位置布置图、建设项目对防洪及河势影响的分析、对水质影响的分析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许可后由综合窗口发出《河道堤防占用证》。
省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上报件)。申办者持上述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上报或不上报的决定。审核过程不收费。上级许可后由综合窗口发出《河道堤防占用证》。
3、市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省人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4条,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7条。
申办者持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治理费用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材料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审批过程不收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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