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来源于料下载网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文章标题: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第一条为加强人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人防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办法制机构是本办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第六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 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办通报。第七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第八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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