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 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 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 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 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 依法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 含市辖区、林区, 下同) 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驻鄂行政执法机关, 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县以上( 含县, 下同) 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 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包括对被监督检查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其内容是: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四)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五)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六)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应上报备案。具体办法, 按国务院《法律规章备案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不按时报送备案的, 予以通报批评。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由有权机关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 6
  • 收藏数 0 收藏
  • 顶次数 0
  • 上传人 xxj16588
  • 文件大小 0 KB
  • 时间2016-06-1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