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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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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云南省企业债券发行人发债工作,采用招标方式公开、公正选定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189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对债券主承销商的选聘行为,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行人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四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一)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二)受理备案以及审核发行人 (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云南省省级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四)受理备案以及审核发行人 (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结果。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择进行招标时,应当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是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发行人应委托入围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代理机构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招标事宜。第六条 发行人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四)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五)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招标人应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 封闭、公正、有序进行,并主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第八条招标方案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公告的内容以及发布公告的平台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4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在招标结果公布后 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章 投标第十条参加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投标的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资格条件:3(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国家规定的承销企业债券的从业资格;(三)自2000年以来,已经承担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四)具备专业的债券承销业务团队,企业债券承销经验丰富,市场口碑良好。发债规模在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的,两个金融机构可作为联合投标人一起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人简介、企业债券承销业绩情况、本次债券发行方案建议、拟派人员情况、投标报价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第十二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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