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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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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属于本车人员范围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那么如何才算是本车人员呢?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正从公交车上下来的乘客,此时属不属于本车人员呢?保险公司属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车上位于驾驶位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一切人员。假若原来处于车上的安全部位,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却位于车下的人员,不属于本车人员范畴。比如,在公交车上,乘客到站下车,此时司机却启动车辆导致乘客受伤的,乘客遭受伤害的瞬间已不属于本车人员,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位于驾驶位和车厢等安全部位以外的人员,也不属于本车人员,比如位于动作片中看到趴在车顶的人,即不属于本车人员,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往往会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的合同主体是投保的机动车主与保险公司,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致损的,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责任险的赔偿,受害人本身不具有车上责任险的请求权,但是出于诉讼利害关联性考虑,一般允许在起诉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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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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