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一、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权力机构。居民代表会议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代表本社区居民行使自治权力。二、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由本社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包括居民小组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居委会成员。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居委会组织。参会代表必须超过社区居民代表的半数,所做的决议或议定需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策。四、居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是:1、讨论和决议有关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居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工作计划进行审议。3、讨论制订本社区的居民公约和有关管理制度。4、根据居民意见对居委会工作进行评议。五、居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与居委会成员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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