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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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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第四条在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以及债务记录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就,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原则上应有大于30%的自有资金5、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8、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9、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10、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第七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具备《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具体抵押的范围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的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九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国家级重点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登记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第十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权取得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三)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应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林权需办理林权抵押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三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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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6